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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发布“检察为民办实事”——行政检察与民同行系列典型案例(第十批)
2022-12-12    来源:    作者:    【打印本页】    字体: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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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12

  12月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以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为主题发布“检察为民办实事”——行政检察与民同行系列典型案例(第十批)。

  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共7件,包括张某甲与河北省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登记检察监督案,周某诉江西省某市政府、某区政府房屋征收决定、补偿决定及行政复议检察监督案,吉林省某县人民检察院促进老年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监管社会治理案,邱某诉浙江省湖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他行政行为检察监督案,刘某某诉四川省乐山市某区自然资源局房屋拆迁行政强制检察监督案,北京市某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保障老年行政诉讼当事人出庭诉讼权利检察监督案以及江苏省泰州市某区人民检察院促进居家养老服务社会治理案。

  “全面深化行政检察监督依法护航民生民利”专项活动(下称专项活动)开展以来,全国检察机关行政检察部门立足本地实际,围绕就业、教育、社保、医疗、住房、养老等民生热点,以及妇女、老年人、残疾人等特定群体权益保护,依法能动履职,护航民生民利。各地检察机关以护航老年人权益“小专项”为抓手,认真落实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相关法律政策要求,依法、公平、有效解决老年人合法合理诉求。今年1月到9月,各地检察机关共办理老年人权益保护行政检察监督案件650余件。

  “该批典型案例涉及行政生效裁判监督、行政违法行为监督、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等案件类型。检察机关聚焦老年人诉讼、财产、医疗、养老服务、退休待遇等焦点热点问题,依法履行行政检察职能,既监督行政审判和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又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特别是高度关注和加强对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有效保护,减少老年人诉累,共同推进构建老年人群体法治保障‘同心圆’。”最高检第七检察厅厅长表示,下一步,全国检察机关行政检察部门要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全面深化行政检察监督,持续深入开展专项活动,以“小专项”为切口,加强对重点领域和特定群体的权益保障,并将个案监督与类案监督、系统治理相结合,解决深层次问题,推动诉源治理,为服务和促进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贡献检察力量。

  【关键词】

  行政违法行为监督  老年人权益保护  领导包案  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基本案情】

  张某甲和张某乙系亲兄弟,均年逾古稀。1981年,兄弟二人在村干部及中间人的见证下订立分家单,约定“西边四间归张某甲所有,东边三间归张某乙所有,院内土地为两户均用”。1987年,河北省某县人民政府为张某甲、张某乙分别颁发了宅基地使用权证。后张某甲全家搬至某县城居住,其四间房屋由张某乙使用。2004年,某县人民政府为张某乙颁发编号为03483号集体土地使用证,将张某甲所有的四间房屋及张某乙所有的三间房屋合并登记在张某乙名下。2019年8月,张某甲方获知某县人民政府该颁证行为。

  2020年1月,张某甲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县人民政府颁发的03483号集体土地使用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甲与张某乙分别拥有1987年某县人民政府颁发的宅基地使用权证,2004年县人民政府在未核实相关宅基地使用情况、未履行相关法定程序的情况下即将分别属于张某甲和张某乙的宅基地登记在张某乙名下,并为其颁发了集体土地使用证,该颁证行为主要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判决撤销某县人民政府为张某乙颁发的编号为03483的集体土地使用证。该判决已生效。

  2020年11月,张某甲依据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判决书,向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动产登记中心提交了撤销03483号集体土地使用证的申请,该中心一直未撤销。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张某甲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廊坊市人民检察院成立市县两级院办案组,并由市院检察长与县院检察长共同包案,帮助协调相关机关,指导办案组开展工作。

  办案组开展了调查核实工作:一是向人民法院调阅案件相关案卷;二是对张某甲、张某乙进行询问,进一步了解案件情况;三是向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了解情况并调取相关审核材料档案;四是向某县纪委调取原村会计姚某某、原土地所所长邱某某的纪律处分。查明:2004年,张某乙在张某甲不知情的情况下,申请将张某甲、张某乙宅基地进行合并,因姚某某与邱某某工作疏漏,未尽调查核实义务,同意将二人宅基地合并,为张某乙的《宅基地清理(核实)登记表》加盖村委会公章,后某县政府依据此表为张某乙颁发编号为03483的集体土地使用证。2019年12月20日,张某乙又在张某甲不知情的情况下,以集体土地使用证遗失为由,向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补办新证,该中心于2020年5月22日向张某乙补发不动产权第09966号证书。对张某甲要求撤销03843号集体土地使用证的申请,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法院判决撤销的集体土地使用证与现有的不动产权证编号不同为由未予撤销。

  检察机关审查认为,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判决撤销编号为03483的集体土地使用证,据此证丢失补办的09966号不动产权证亦应撤销,某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以法院判决撤销的集体土地使用证与现有的不动产权证编号不同为由未予撤销,于法无据。某县人民检察院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积极依法履行工作职责,及时、高效办理撤证申请,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采纳检察建议并回复称已注销第09966号证书。考虑到张某甲已年逾古稀,因撤销房屋登记一事争执多年,检察机关进一步协调行政机关在撤销证件后及时为张某甲颁发新证,同时加强对兄弟二人的心理疏导,既使张某甲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又尽力修复兄弟关系。

  在检察机关的推动下,2022年7月14日,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为张某甲颁发了不动产权证书,行政争议得以实质性化解。

  【典型意义】

  房屋是关涉人民群众生活保障和民生的重要财产,也是老年人“老有所养”的根本。检察机关办理涉老年人房屋所有权和使用权案件,依法审查人民法院生效行政裁判、行政机关行政行为,发现因行政行为损害老年人房屋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检察机关应当依法监督,督促行政机关依法正确履职,促进依法行政的同时促进修复受到损害的行政法律关系,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加强对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有效保护,加强心理疏导,减少老年人的诉累,实现案结事了政和。

  案例二:周某诉江西省某市政府、某区政府房屋征收决定、补偿决定及行政复议检察监督案

  【关键词】

  行政生效裁判监督  房屋征收补偿  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基本案情】

  2017年10月,江西省某市某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决定对某片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内居民房屋实施征收,周某(1937年1月出生)的房屋在征收范围内。2018年7月,某房地产价格评估公司评估认定案涉房屋价值为142万余元。周某对评估结果、复核结果不服,申请专家委员会鉴定。同年11月22日,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12月28日,某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出具说明,维持案涉房屋价值估价报告。周某不服案涉征收补偿决定向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市政府作出复议决定,维持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周某不服,先后起诉至某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撤销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及行政复议决定,请求撤销房屋征收决定;判令区政府赔偿经济损失23万余元,精神损失费5万元;责令区政府恢复房屋通水、通电及道路通行,修复被损坏的给水排水供电道路和房屋的窗户、院门及场地。关于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及行政复议决定纠纷案,某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区政府采信房屋估价报告于2018年11月22日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存在程序不当,但对被征收人实体权益不产生实际影响;征收补偿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行政复议决定书适用法律规定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判决驳回周某的诉讼请求。关于房屋征收决定纠纷案,某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周某的起诉超过起诉期限,裁定不予立案。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周某对法院的判决、裁定均不服,上诉、申请再审被驳回。后分别就两案向江西省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江西省人民检察院依法受理后,调取原审案卷材料,对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全面审查;询问当事人,听取当事人意见。经审查认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及行政复议决定纠纷案中,区政府在专家委员会鉴定意见尚未出具前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确有不当,但未对周某实体权利造成影响;案涉征收补偿决定对周某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搬迁、临时安置等予以了补偿,提供了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两种方式,内容符合法律规定。房屋征收决定纠纷案中,周某于2019年5月提起诉讼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虽然法院判决和裁定并无明显错误,但区政府补偿决定确有不当之处。

  检察机关调查了解到周某已85岁高龄,退休后自建房屋用以安度晚年,案涉房屋被强制拆除后至今在外租房居住;因周某未选择补偿安置方式,区政府已按货币补偿方式将补偿款存入周某账户,但周某未激活该账户;周某认为征收系为了商业开发,现补偿价格过低,且对未产权登记房屋按重置价格予以补偿不合法。检察机关找准症结,有针对性开展释法说理。办案人员三次到申请人所在地组织双方现场调解。针对区政府在专家委员会鉴定意见出具前作出房屋补偿决定的不当行为,引导其当面致歉消除周某怨气;促使周某认可了原补偿标准并放弃精神损失赔偿的不合理要求,双方同意在申请人对装修评估遗漏部分、强制拆除造成的财产损失提供证据后由征收部门核实认定。经持续跟进协调,周某认可补偿决定中安置费用起算时间,对无法提供财产损失证据的部分放弃了赔偿主张,区政府对装修遗漏部分复评后相应增加了装修补偿款。周某与区政府达成和解,主动撤回监督申请。

  【典型意义】

  人民检察院履行行政检察职能,既要监督行政审判和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又要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尤其要高度关注和解决老年人群体的合法合理诉求,把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落到实处。针对行政裁判虽无明显错误,但行政行为确有不当,行政相对人始终不予接受且存在合理诉求未得到根本解决,检察机关在维护合法的行政行为、生效裁判基础上,加强释法说理,积极与行政机关沟通,促进依法解决诉求,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

  案例三:吉林省某县人民检察院促进老年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监管社会治理案

  【关键词】

  社会治理  签约服务监管  老年人权益 类案监督

  【基本案情】

  吉林省某县某卫生院按照县卫生健康局的要求,自2017年以来开始在本地开展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该卫生院2021年度家庭医生签约名单、考核方案、绩效考核发放表等材料均记载吴某某(系某县某村居民,已于2018年6月18日死亡)系签约居民,签约合同中记载的签约时间为2022年8月10日。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某县人民检察院在开展“全面深化行政检察监督依法护航民生民利”专项活动中发现案件线索,依法启动监督程序。经初步调查发现,吴某某于2018年6月18日死亡,其家属已在公安户籍系统办理了死亡注销登记证明。某卫生院存档的家庭医生签约合同中记载的吴某某签约时间为2022年8月10日。经进一步调查后发现本案不是个案,当地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存在签约人数不实等问题。县检察院以某村为基点,对某镇辖区内六个村的老年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进行调查。在调查中使用“大数据比对+实地入户”的方式,通过比对六个村户籍人口、死亡销户、常住人口、特殊人口的详单、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和老年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名单,发现在公安户籍系统中记载的4位已故老人出现在2021年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名单中。该院根据比对结果,有针对性地下村入户走访调查、精准排查,收集相关证据。经调查查明,该辖区内家庭医生签约服务项目存在个别签约服务单非本人签字、个别签约服务人员非常住人口、家庭医生签约考核机制不完善等问题。

  某县检察院审查认为,《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医改办、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发展改革委等7部委《关于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医改办发〔2016〕1号)强调,卫生计生等部门要加强对签约服务行为的监管。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规范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卫基层发〔2018〕35号)规定“县区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辖区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签约服务工作实施考核”等。依据上述规定,某县卫生健康局作为辖区内卫生行政部门,对家庭医生签约服务项目负有监管职责,存在行政职责落实不到位,监督考核不严等问题。

  根据调查核实的结果,某县检察院向县卫生健康局制发了类案监督检察建议,建议依法充分履行监督职责,对相关违法行为依法进行调查并作出相应处理,确保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落到实处,让国家的优惠政策真正惠及百姓。某县卫生健康局采纳检察建议,整改落实。

  【典型意义】

  近些年来,我国人口老龄化呈现出规模大、速度快、高龄化等特点,关注老年人身心健康,解决老年人的老有所养、老有所医是国家卫生健康事业面临的挑战。家庭医生签约制度是解决居民健康问题,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等国家战略要求,针对老年人居家养老提供上门治疗、随访管理、康复、护理、安宁疗护和家庭病床等服务的制度,是医疗服务与公共卫生服务的有机融合。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卫生健康部门行政监管漏洞,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其加强检查指导,保障家庭医生签约服务顺利开展,解决人民群众的就医难、养老难,使国家民生政策真正能够为民纾困解难。

  案例四:邱某诉浙江省湖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他行政行为检察监督案

  【关键词】

  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司法救助  老年人权益保护

  【基本案情】

  邱某,1936年9月出生,原系浙江省某县总工会教办职工。1963年,邱某因机关单位精简人员被作为“政转企”干部转至某工厂工作,期间人事关系仍保留在总工会,享受待遇为行政级别24级。后因工作调动频繁,部分原始档案资料遗失。2003年湖州市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开展“政转企”补助政策落实工作。邱某申请补助,但因原始档案材料缺失,未被列入“政转企”补助符合条件人员名单。

  2018年11月10日,邱某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湖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政府“政转企”补助政策落实退休待遇。同月21日,某县人民法院以邱某起诉材料不齐为由裁定不予立案。邱某不服,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邱某不服二审裁定,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被驳回。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邱某向湖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湖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邱某起诉时材料欠缺,法院已明确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尽到充分的释明义务,而邱某在法院两次补正告知后,未能按要求提供补正材料,法院据此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检察机关在深入调查走访过程中了解到,邱某的原始档案材料因其工作单位未妥善保存而缺失,导致无法证实其国家干部编制身份。邱某要求获得“政转企”补助,具有一定合理性。检察机关希望调取原有其他证据以证实邱某国家干部编制身份,经过多方查找均未有所获。考虑到邱某已耄耋之年,且身体状况欠佳,为争取自身合理诉求,四处奔波,多年申诉,生活受到严重影响,湖州市人民检察院启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

  检察机关办案人员为疏解邱某负面情绪,围绕法院审查事实、裁定结果的正当性、合法性等方面,多次到邱某家中耐心解答其对法律的疑惑和不解,设身处地为其分析利弊,进行心理疏导,努力解开邱某内心堵结。同时,为了改善邱某生活质量,市区两级检察机关积极对接职能部门,争取相关老年人政策帮扶;联系住所地街道,紧密关注邱某的生活质量;依法为其申请司法救助,让当事人真心感受到司法的温暖和关怀。邱某最终息诉,表示感谢检察机关为其解决了压在内心多年的难心事、烦心事。

  【典型意义】

  针对人民法院以不符合受理条件裁定不予立案或驳回起诉,老年当事人通过诉讼途径难以维护合法权益的案件,检察机关应当关注案件中老年人的正当诉求得不到满足的原因,对于因不能归结于自身的客观原因导致权利受到损害的,以心换心,以情共情,通过耐心的释法说理解开老年人心结,消弭社会矛盾;能动履职,多元化解,依法运用司法救助与争取社会帮扶、政策支持等综合手段,让老年人老有所养、老有所依,充分彰显司法人文关怀。

  案例五:刘某某诉四川省乐山市某区自然资源局房屋拆迁行政强制检察监督案

  【关键词】

  行政生效裁判监督  拆迁补偿  公开听证  一揽子化解

  【基本案情】

  刘某某(男,1951年3月出生)原系四川某药业公司(原为国有企业,下称药业公司)职工,在职期间于1996年7月18日购买药业公司的职工宿舍并支付购房款3700余元。其后,刘某某一直居住至2016年(后因照顾孙子搬至成都居住)。期间,刘某某将自己户籍登记到该房屋所在地址,以自己名义办理水电气户头。2008年7月,因企业转制,药业公司向乐山市房改办申请办理58户职工住房房改手续。药业公司以刘某某因病在外就医未归不能及时完善购房手续为由,申请延缓办理涉案房屋的手续,直至涉案房屋拆迁时一直未完善相关手续。2018年9月10日,某区城市建设服务中心(隶属于某区房屋征收和补偿局)因该房屋无权属登记而认定为国有资产,遂与该区国有资产管理委员办公室签订《搬迁补偿协议书》并结算。2018年10月,某区城市建设服务中心对涉案房屋实施拆迁。因机构改革,区房屋征收和补偿局职能由区自然资源局承继。

  2019年3月11日,刘某某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一审、二审均以刘某某对被拆迁房屋没有产权登记,刘某某与被诉拆迁行为无利害关系为由裁定驳回刘某某的起诉。刘某某申请再审亦被驳回。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刘某某不服,向乐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乐山市人民检察院受理后,开展了调查核实工作,先后查询涉案房屋权属登记和相关档案资料,走访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等核实刘某某购房具体情况,调取有关破产转制的政策文件等,查明涉案房屋无权属登记,但当时药业公司确有为刘某某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意思表示。在药业公司剩余资产划转到某区人民政府时,文件表明该公司所有房屋均已经出售。刘某某因该房屋拆迁补偿问题先后对某区自然资源局、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人民政府提起数件行政诉讼。

  为一揽子解决刘某某的纠纷,乐山市检察院检察长包案,主持召开听证会,邀请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担任听证员。结合申请人诉求和检察机关调查核实的事实,围绕刘某某是否实际具有涉案房屋所有权、与房屋拆迁行为有无利害关系等争议焦点,听证员充分表达观点,表示支持刘某某合理诉求,希望检察机关开展行政争议化解工作。乐山市检察院审查认为,刘某某与案涉拆迁行为之间有实际上的利害关系,向市中级人民法院制发再审检察建议。同时,为减少当事人诉累,乐山市检察院与法院、行政机关5次座谈,深入沟通共促争议化解。考虑刘某某年逾古稀、照看孙儿等客观情况,检察机关到刘某某在成都的住所地多次沟通,针对其“心结”耐心疏导,结合案件情况分析利弊,促使其放弃不合理诉求。某区自然资源局与刘某某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当场兑现补偿款18万余元。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办理涉历史遗留问题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应当秉持客观公正立场,兼顾历史与现状、当时的法律规定和政策要求,开展全面深入的调查核实工作,查清事实、分清是非、查明症结,为准确适用法律、开展监督、推动化解等工作奠定基础。检察机关应当坚持能动履职,依法监督的同时推动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共同化解行政争议,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促进诉源治理。

  案例六:北京市某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保障老年行政诉讼当事人出庭诉讼权利检察监督案

  【关键词】

  行政审判程序监督  出庭诉讼权利  公开听证  检察建议

  【基本案情】

  2020年7月18日,李某某等9户24人(8人为60岁以上老年人,其中年龄最大的89岁)因与北京市某区房屋征收办公室行政协议纠纷分别起诉至某区人民法院,均委托北京某律师事务所律师何某为诉讼代理人,某区人民法院分别予以立案。2020年11月26日,某区人民法院对9个案件合并公开开庭审理。多名原告本计划与诉讼代理人共同出庭陈述意见,但某区人民法院仅安排诉讼代理人何某坐在原告席,其他原告则被安排坐在旁听席。

  庭审过程中,多名原告举手示意要求发言未被允许,有原告主动站起来发言被制止。法庭笔录记载,对于关系原告重大利益的事项,被告曾表示应当明确原告本人的意见,但原告未获得发言机会。庭审结束后,法庭笔录记载李某某等24名原告均未到庭。李某某等9个案件的原告认为某区人民法院未保障其诉讼权利,遂将何某的代理权限由特别授权代理变更为一般授权代理,并申请重新开庭审理案件,某区人民法院未再开庭审理。一审裁判作出后,原告均提出上诉。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2022年1月6日,李某某等19人分别以其与某区房屋征收办公室行政协议纠纷等8起案件中审判程序违法为由向该区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因某区人民法院在诉讼阶段将包括上述案件在内的9个案件合并审理,另一案当事人虽未申请监督,但案件审判程序可能存在同样问题,某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受理包括该案在内的9个案件。

  考虑到当事人年龄大、人数多、腿脚不方便等情况,某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赴当事人家中当面听取申请监督意见,向诉讼阶段的代理律师何某了解案件情况,并向某区房屋征收办公室调取相关证据材料,核实庭审情况。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充分听取意见,2022年3月22日,某区人民检察院针对9起案件中可能存在的审判程序问题进行公开听证。某区人民检察院针对本案老年人诉讼经验缺乏,理解力、表达力较差的特点出发,在听证会流程设计上特别为每位当事人提供表达诉求的机会,力求全面、细致了解案件的诉讼过程和庭审情况,为听证员发表评议意见提供事实支撑。听证员围绕争议焦点询问当事人并发表意见,一致认为庭审中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未依法得到保障。听证员客观、公正、专业的意见不仅为案件办理提供重要参考,同时起到了释法说理效果。

  某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修正)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某区人民法院存在未依法保障原告的陈述、提出新证据、辩论、陈述最后意见、阅读补正法庭笔录等诉讼权利的问题。2022年3月29日,某区人民检察院针对上述问题制发纠正违法类案检察建议,建议某区人民法院加强庭审规范化建设,充分保障和便利当事人在庭审中行使诉讼权利,严格规范开庭通知发送程序。某区人民法院予以接受。

  【典型意义】

  庭审是司法审判工作的核心环节,是彰显案件审理公开、公平、公正的仪式化象征。通过法庭审判的程序公正,实现案件裁判的实体公正,让当事人在案件审理中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是庭审的重要意义。原告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但原告出庭的诉讼权利亦应得到保障,特别是对于关系原告重要利益的事项,更应明确原告的真实意愿。首次参加行政诉讼的老年当事人,不仅期待其实体诉求能够得到满足,同时也关注庭审程序是否规范,其诉讼权利是否依法得到保障。检察机关从保障老年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角度出发,以制发类案检察建议的方式,督促人民法院规范庭审程序,维护司法公信力,赢得了当事人的理解与认可,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案例七:江苏省泰州市某区人民检察院促进居家养老服务社会治理案

  【关键词】

  “半失能”老人  居家养老服务  政策“落地”

  【基本案情】

  黄某某,现年78周岁,天生双目失明,具有自行穿衣、吃饭等部分生活自理能力。多年来王某奎(亦为孤寡老人,与黄某某无血缘关系)一直照料黄某某生活。2022年初,王某奎外出务工,黄某某独自生活,因年事已高加之健康状况不佳,生活无法完全自理。后黄某某通过社区向泰州市某区民政部门申请政府居家养老服务,但被告知因其未达到80周岁,不符合享受政府免费居家养老服务的条件。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2022年5月,泰州市某区检察院在开展“全面深化行政检察监督依法护航民生民利”专项活动中发现该案线索,遂依法受理。

  某区检察院围绕黄某某的申请开展了调查核实:一是走访调查实际情况。经走访黄某某所在村委会、邻居,电话询问王某奎,确认黄某某反映情况属实,且其不愿意脱离熟悉的生活环境,拒绝赴养老机构养老。二是组织评估申请人情况。某区检察院与该区民政部门就黄某某的诉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磋商,民政部门表示根据《泰州市某区政府购买居家养老上门服务实施办法(试行)》,只有年龄达到80周岁或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居民,才能享受政府免费居家养老服务。民政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为黄某某进行详细评估,第三方机构经评估后认为黄某某既未达到80周岁,又具有一定的生活自理能力,不符合享受政府免费居家养老服务的条件。在与民政部门的对接中,检察机关了解到,该区类似于黄某某这样有居家养老服务需求,但又达不到政府免费居家养老服务条件的老人有2800余名。三是查清问题症结。检察机关经查阅相关居家养老服务政策发现,对于无法享受政府免费居家养老服务的老年人,可以通过付费购买政府居家养老服务。2022年5月,某区检察院邀请区民政部门、残联以及黄某某所在村委会召开磋商会,研究黄某某购买政府居家养老服务的可能性。民政部门提出,确有符合一定条件的老人可以付费购买政府居家养老服务套餐的政策,但是由于相关套餐费用低、风险大、纠纷多,第三方服务机构不愿提供相应服务套餐,因此居民付费购买政府居家养老服务的政策并未真正落地。

  某区检察院认为,居民付费购买政府居家养老服务的政策,是政府提供的另一种便民、惠民养老政策,类似于黄某某这样的情况,不能享受政府免费居家养老服务,但是可以享受一定优惠的付费居家养老服务。政府既然有这样的政策,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创造条件推动政策落地,解决该区几千名“半失能”老人的实际困难。该院遂向民政部门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其充分运用政府政策,健全居家养老服务机制,完善居家养老照护服务项目,为付费购买政府居家养老服务套餐的政策落地创造条件,切实解决该区“半失能”老人的实际困难。

  民政部门经与检察机关沟通后采纳了检察建议,于2022年6月底向黄某某提供了付费政府居家养老服务,帮助黄某某与某专业养老服务公司签订了居家养老照护服务协议,黄某某每月支付套餐购买费用。同时,为打消第三方服务机构的顾虑,降低照护风险,该区检察院还建议民政部门招募公益志愿者,为老年人照护提供现场安全保障。目前,该区民政部门已将居民付费购买政府居家养老服务套餐在全区推广。

  【典型意义】

  健全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机制,落实好社会保障政策,是应对人口老龄化、破解我国日趋尖锐的养老服务难题,切实提高老年人生命、生活质量的重要出路。检察机关在履职过程中,应当通过个案反映的社会需求,剖析社会管理漏洞,督促职能部门履职尽责,推动政府便民惠民政策落地见效,切实解决辖区内“半失能”老人居家养老的后顾之忧,促进提升社会治理能力。


【编辑】:白凤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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